根据《公约》,联合王国法律将洗钱和窝赃行为定为犯罪。
2002 年《犯罪所得法》第327 条和第334 条涵盖使人从犯罪行为中获益的窝藏、伪装、转换、转让和转移犯罪财产,。第328 条和第340 条第11 款第(b)和(c)项将阴谋和企图犯罪以及协助、教唆和怂使实施犯罪的行为定为犯罪。
针对洗钱,联合王国采用一种“所有犯罪”的方法,其中包括在联合王国任何地方构成犯罪的行为或如果发生在联合王国境内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联合王国没有排除自我洗钱,在一些情况下,甚至免除两国共认犯罪这一前提条件,承认外国的上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