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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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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11:54:39 人气:6 评论:0

    意大利分别通过刑法第648 条之二(洗钱)和第648 条之三(使用来源非法的金钱、财产和好处)而将洗钱和窝赃定为犯罪。刑法第379 条(协助犯罪)涵盖《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所要求的帮助逃避实施腐败犯罪法律后果的要素。刑法第648 条(接收被盗财产)涵盖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所要求的要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所述要素(即参与、协同和共谋实施;实施未遂以及协助、教唆、便利和参谋实施)在刑法第56 条(犯罪未遂)和第110 条(对参与犯罪者的惩处)中加以涵盖。意大利法律未将自行洗钱定为犯罪,而这被认为是现行法规所实际存在的缺陷之一。意大利使用“所有临近犯罪”指称上游犯罪(刑法第648 条之二、第648 条之三和第379 条)。
    意大利法律对洗钱犯罪的起诉未作任何限制,其先决条件是,相关上游犯罪是在国外实施的,并且只要根据意大利法律被视为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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