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反洗钱法》载有实施《公约》第二十三条的广泛规定。该法第2 条将《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定义的洗钱定为刑事犯罪。关于《公约》第一款第㈡项,《伊斯兰刑法典》也适用。《反洗钱法》第3 条将犯罪所得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犯罪活动的任何财产”。该法第9 条规定犯罪人“除了返还犯罪所得,包括原始财产和来自该犯罪的利润(并且如果不复存在,则为类似财产或其价值),还应处以相当于该犯罪所得四分之一的罚款,并将其存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的公共收入账户。”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所有罪行方法”用于上游犯罪,包括在国外实施相关上游犯罪时提出起诉。自我洗钱也被定为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