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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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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11:50:34 人气:12 评论:0

   伊拉克根据2004 年第93 号法律处理洗钱犯罪,该法将某人明知财产涉及非法活动所得却开展或试图开展与此类所得相关的金融交易的行为定为犯罪。它还将某人明知财产涉及非法活动所得却传送、转递或转移货币票据或者为非法活动所得的资金的行为定为犯罪。此类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前提:(a)企图促进继续开展非法活动,从非法活动中获利,或者保护从事非法活动者免遭起诉;以及(b)明知交易完全或部分地意在隐瞒或掩饰非法活动所得的性质、所在地、来源、所有权或控制权,或者规避交易或其他举报要求。相关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货币、货币票据和金融证券。
   洗钱行为可处以最高四年徒刑,并被处以高达清洗资金金额之两倍的罚款。此外,所有清洗资金可能被没收或充公,但适当考虑到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没有列举上游犯罪,以最大限度地扩大洗钱规定的范围。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属于上游犯罪,无论此行为在伊拉克是否会构成犯罪。行为人可被判犯有洗钱罪和潜在的犯罪。
   伊拉克于2010 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正式提交了其洗钱问题立法。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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