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美尼亚通过《刑法典》第190 条将洗钱和窝赃定为犯罪。该条第5 部分规定了详尽的上游犯罪清单。亚美尼亚上诉法院2011 年2 月24 日的判决缩小了《刑法典》第190 条在事先允诺占有或使用犯罪所得但“窝赃和参与使犯罪所得合法化行为的具体目的”并不明确的情况下的范围。根据《刑法典》第216 条,未经事先允诺获取犯罪所得行为被定为犯罪。根据《刑法典》第38(5)条,事先允诺获取、占有或使用犯罪所得但没有具体目的的行为仍构成教唆罪。然而,《刑法典》第190 条和第216 条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有所不同。《刑法典》第33条规定,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不只适用于犯罪既遂,也适用于犯罪未遂,或者预备犯罪的任何人。仅共谋实施犯罪的行为未被定为犯罪。只有犯罪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情况才会将预备犯罪行为定为犯罪。无论上游犯罪的地点为何,洗钱罪都应受到处罚,不过并没有明确涵盖外国上游犯罪。自洗钱被定为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