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法》第92 节将洗钱定为犯罪。该法规定,任何人“参与犯罪所得的财产交易,窝藏、隐瞒、处置犯罪所得的财产,将犯罪所得的财产带入或带离牙买加,或转换、转移犯罪所得的财产”的,即属犯罪。《犯罪所得法》第93节还将获得、使用或占有犯罪所得财产定为犯罪。根据《犯罪所得法》第91 节规定,这包括企图、共谋、煽动、帮助、教唆、策划或促成犯罪的行为。参与和协助可并入这些术语。
《犯罪所得法》第91(1)节规定,财产如全部或部分(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构成或相当于某人从犯罪行为获得的利益(而且何人实施或受益于犯罪行为并不重要),即被视为犯罪所得的财产。《犯罪所得法》第2 节规定,犯罪行为系指在牙买加构成犯罪的行为。外国犯罪如在牙买加构成上游犯罪,则视为上游犯罪。一人可同时被判犯有洗钱罪和相关的上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