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犯罪所得法》第11 条将洗钱定为犯罪,即在明知或理应知道特定财产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获取、拥有或使用,或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关该财产的安排;或者转换或转让该财产;或隐瞒或掩饰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处置、转移、拥有该财产的相关权利的。
关于参与和未遂,可适用《刑法》第28 条至第35 条规定。“严重犯罪”的方式适用于确定上游犯罪,即根据瓦努阿图法律规定,罪行最低为12 个月监禁,或如果罪行是在海外实施的,已经达到判处12 个月监禁的最低门槛的,或者如果罪行发生在瓦努阿图,犯罪所得最低达到1,000 万瓦图的。根据这个定义,所有腐败罪均构成严重犯罪。
根据《犯罪所得法》第11(3)和(4)条,可判处一人同时犯有洗钱罪和潜在上游犯罪罪行。
迄今未对任何洗钱案件进行过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