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2012 年《犯罪所得法》第11 条将洗钱定为犯罪,即在明知或理应知道特定财产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获取、拥有或使用,或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关该财产的安排;或者转换或转让该财产;或隐瞒或掩饰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处置、转移、拥有该财产…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