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塞拉利昂实施《公约》第23条
2008 年《反腐败法》第52 条第(1)款和2012 年《反洗钱法》第15 条第(1)款(a)项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可由反腐败委员会提起起诉。在塞拉利昂境内外实施的任何“非法活动”都构成前提犯罪。尽管载有这一宽泛定义,但第23 条第(2)款(b)项…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3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