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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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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11:11:36 人气:7 评论:0

    对洗钱加以刑事定罪的主要条文载于刑法第9 章第6a 和第7a 节(收受钱财和收受小额钱财)。洗钱法令在某些情况下还可由收受钱财和收受小额钱财的犯罪所涵盖(同一章第6 和7 节)并由保护犯罪分子的犯罪(第17 章第11 节)所涵盖。虽然对参与其中任何一项犯罪(协助、教唆、便利和参谋实施)的同谋关系都将加以定罪,但有关未遂、筹备和密谋的刑事定罪只针对收受巨额钱财的犯罪。
   瑞典采用了“所有犯罪的做法”,据此,相关犯罪可以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因此,包括税务犯罪等能够产生收益的任何犯罪均可以是上游犯罪。在瑞典实施了上游犯罪并非必要条件。自我洗钱目前被视为将连同上游犯罪予以“共同惩治”。
   关于洗钱犯罪惩治办法的新法令将于2014 年7 月1 日生效。该新的法令包括了有关洗钱犯罪、扣押和没收被洗钱财产的相关条文。刑事定罪将涵盖“自我洗钱”、实施洗钱犯罪(并非小额洗钱)的未遂、筹备和密谋以及参与(协助、教唆、便利和参谋实施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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