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通过《刑法典》第368-A 条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该条充分涵盖了财产的转换或转移,以及窝赃或掩盖;不过,该条似乎并未涵盖如第23 条第1(b)㈠项所考虑的财产购置、占有或使用。对未遂和相关附属罪行作了规定,但共谋除外,因为这样的罪行在葡萄牙法律秩序中并不存在。
葡萄牙刑事法律涵盖“自行洗钱”并(通过采取将清单和门槛办法相结合的方式)将许多犯罪规定为洗钱的上游犯罪;不过,某些非强制规定的犯罪(第16条第2 款,第20 和22 条)未被《葡萄牙刑法》定为刑事犯罪,因此不被视为洗钱的上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