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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实施《公约》第37条
《刑法》第 93 条规定,行贿者或中间人在受到任何起诉之前,凡主动招认犯下腐败罪行同时又提供相关证据的,可免于处罚。然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本条仅适用于腐败犯罪,而不是《公约》提及的其他犯罪(洗钱、窝赃、贪污、滥用职权、妨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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