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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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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6 0:02:55 人气:10 评论:0

在确定适当惩治之时,如果被告已有可能预防或消除损害并且利用了这种可能性,法院则可提供较轻的量刑。然而,瑞典并不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协助获得有关其他犯罪人的证据(所谓“原告证人”)并不能够让其获得较轻刑罚。检察官并不拥有提供较轻量刑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起诉时可以将减轻情节作为控辩理由。参与实施犯罪并且向执法机关提供便利调查和取证的有益信息的人(司法合作者)也同样为警务法第 2 节和特别人身保护方案法(2006:519)第 2 节所涵盖。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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