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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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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国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6 0:01:16 人气:4 评论:0

巴勒斯坦尚未采取措施,对予以合作的罪犯免于起诉,但可以考虑到此类合作。根据巴勒斯坦法律,任何参与或曾经参与实施腐败行为的人,凡报告该罪行,或予以配合,得以逮捕其他犯罪者并扣押犯罪所得的,可免于处罚(《反腐败法》第 25 条和第 27 条、《反洗钱法》第 38 条以及适用西岸的《刑法》第 172 条)。根据《反腐败法》第 27 条,若腐败罪行的犯罪者或此类罪行的共犯在调查阶段予以合作,从而发现罪行并查明犯罪者,可减轻对其适用的处罚。巴勒斯坦尚未充分采取措施为与司法机关合作的犯罪者提供有效保护,尤其是对于发现罪行之后的合作。巴勒斯坦可订立特设协定以规定,身处国外的人员若与司法机关合作的,可根据适用的法律条件,免于对其处罚。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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