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在确定适当惩治之时,如果被告已有可能预防或消除损害并且利用了这种可能性,法院则可提供较轻的量刑。然而,瑞典并不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协助获得有关其他犯罪人的证据(所谓“原告证人”)并不能够让其获得较轻刑罚。检察官并不拥有提供较…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