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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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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5 23:42:27 人气:5 评论:0

关于《公约》第三十七条的实施,根据《2003 年法》第 38 和 39 条,卢旺达规定了减轻措施,以鼓励另行被起诉的犯罪人、共同主犯和共犯向负责起诉和调查的主管机关提供证词或具体信息。卢旺达对举报腐败犯罪或在实施犯罪前配合主管机关工作的任何个人免于起诉;针对被告人* 规定了减轻处罚的措施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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