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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8:19:58 人气:10 评论:0

    《刑法》第165(1)条将洗钱定为犯罪。洗钱罪涉及各种财产,无论是通过犯罪直接获得或通过置换间接获得(“隐含”)。根据判例法,间接收益(利息)也被包含在内。所有犯罪行为(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一系列指定的轻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是洗钱的上游犯罪。因此,除了小规模贪污外,《公约》规定的所有犯罪都是上游犯罪。
   《刑法》第15 条规定,犯罪(包括洗钱)未遂(或参与犯罪未遂)构成犯罪。
   《刑法》第12 条(将所有参与者作为罪犯对待)涵盖了协助、教唆、便利和参谋等行为。
    只要列支敦士登因属地理由对洗钱活动本身拥有管辖权,且上游犯罪构成国内上游犯罪,那么,上游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无关紧要。如果上游犯罪发生在列支敦士登,那么,即使缺少两国共认罪行,列支敦士登也可拥有对发生在另一国的洗钱行为的管辖权(《刑法》第64 条第1 和9 款)。罪犯本身可能也是上游犯罪的犯罪者,因此,自洗钱也被定为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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