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述及洗钱的构成要素,包括转换、转移、窝藏、掩饰、获得、持有和使用犯罪财产或收益。该法还规定,参与、协同或共谋实施、实施未遂或协助、教唆实施洗钱或为洗钱提供便利的行为构成犯罪。
2012年《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第15.2条第(1)款(f)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第2目的行文,但并未明确提及参谋的概念。
另外,《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第15.3条列出了洗钱的上游犯罪清单,但并未包含《公约》所有罪行。
利比里亚于2015年2月10日向秘书处提供了其洗钱法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