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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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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8:01:51 人气:7 评论:0

   科威特根据2002 年第35 号法律通过了处理和定罪洗钱活动的全面法律。该法律第2 条对洗钱活动的定义是:(a)明知资金来源于犯罪行为而进行洗钱活动的;(b)事先明知资金来源于犯罪行为而运输、转移、拥有、获取、使用、持有或接收这些资金的;以及(c)事先明知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而掩盖关于这些资金、其来源、转移或所有权事实的。这两条的范围延及已转换为其他财产的收益。对洗钱犯罪处以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最低额度为洗钱金额一半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超过洗钱总额。另外,在考虑到善意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没收洗钱金额。所有权的定义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
   判罪后可处以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以至少一半的洗钱金额但并非全额的罚款。另外,洗钱可能全额没收,但适当考虑到善意第三方的权利。
    科威特计划在近期内向联合国秘书长正式提交科威特反洗钱法文本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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