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特别法》第36 条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刑法典》的一般性条款涉及参与和未遂(第14、37 和63 条);上述《特别法》第38 条将共谋和结伙定为犯罪。《特别法》第36 条包含上游犯罪清单,其中包含破坏公共行政罪(《刑法典》第346 至393 条),涉及“其来源没有经济或正当基础或理由”的财产。因此,《公约》确立的所有犯罪均为上游犯罪,在国外实施或发生的行为也是如此——这些行为如在洪都拉斯实施则构成犯罪。为犯罪所得洗钱是一项单独犯罪;所谓的“自我洗钱”也构成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反洗钱特别法》第36 条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刑法典》的一般性条款涉及参与和未遂(第14、37 和63 条);上述《特别法》第38 条将共谋和结伙定为犯罪。《特别法》第36 条包含上游犯罪清单,其中包含破坏公共行政罪(《刑法典》第346 至393 条),涉及“其来源没有经济或正当基础或理由”的财产。因此,《公约》确立的所有犯罪均为上游犯罪,在国外实施或发生的行为也是如此——这些行为如在洪都拉斯实施则构成犯罪。为犯罪所得洗钱是一项单独犯罪;所谓的“自我洗钱”也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