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有关对洗钱行为进行刑事定罪的第268 条,审议专家注意到整条案文的措辞具有浮动性,并注意到了相关解释,即这样做是为了在不排除任何其他犯罪形式的前提下便利查明所涉犯罪案件。审议组鼓励国家有关当局结合《刑法》关于同时犯有刑事罪的第48 条,继续进一步在判例中澄清该问题,特别是在实行不同制裁的标准方面。
黑山的法律制度允许起诉自我洗钱的行为。另外,出于洗钱目的的上游犯罪可以是产生所得的所有刑事犯罪,包括在黑山境外实施的犯罪。如果犯罪是由外国人在国外针对外国实施的,则《刑法》只适用于依据该国法律最低判处5 年监禁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