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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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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帝汶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30:14 人气:4 评论:0

   2011 年12 月18 日,议会核准了关于反洗钱的第17/2011 号法律。该法除其他外,设想在中央银行内部设立一个金融情报机构。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可判处4 至12 年监禁。对洗钱未遂行为可判处较轻处罚。法院可判决没收犯罪所得、资金和资产、其他财产和混合财产以及犯罪工具归国家所有。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形式多样,除其他外,包括腐败、欺诈勒索、为恐怖主义融资或任何其他至少获刑4 年的犯罪。
   审议组承认内阁正在讨论关于金融情报机构的法令草案。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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