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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帝汶实施《公约》第23条
2011 年12 月18 日,议会核准了关于反洗钱的第17/2011 号法律。该法除其他外,设想在中央银行内部设立一个金融情报机构。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可判处4 至12 年监禁。对洗钱未遂行为可判处较轻处罚。法院可判决没收犯罪所得、资金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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