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大韩民国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29:06 人气:9 评论:0

   《隐匿犯罪所得惩罚监管法》(《犯罪所得法》)(第3 和第4 条)将洗钱和窝赃行为规定为犯罪。《刑事法》第32 条第1 款、第30 条和第31 条第1 款涵盖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2 目规定的一些要素(即参与、协同、共谋实施、协助、教唆、便利和参谋实施)。
   《刑事法》(关于贪污的第355、356 条)规定了某些腐败犯罪构成洗钱上游犯罪(《犯罪所得法》第2 条第1 小段)的一些限制条件。根据2013 年5 月对《犯罪所得法》进行的一处修订,《刑事法》第357 条构成为洗钱的上游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