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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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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王国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16:05 人气:15 评论:0

   巴林王国在经《2013 年第25 号法案》修正的关于预防和禁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2001 年第4 号立法法令》第2 条中,将洗白犯罪所得定为刑事犯罪。不过,该条并未将明知财产是犯罪所得而隐瞒与该财产有关的真正性质、来源、下落、处置方式、转移、所有权或权利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刑法典》中关于未遂和参与的条款适用于该犯罪。
  上游犯罪包括除贿赂、贪污、损坏公共财产、滥用职权或影响力以及资产非法增加以外在巴林应依法惩处的一切犯罪行为。上游犯罪包括在王国内外发生的犯罪行为,无需是两国共认罪行。自洗钱未被排除在外。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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