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反洗钱法》第2 条将针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包括自洗钱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除实施此类犯罪未遂的行为之外,该条第1(d)款还将参与犯罪的各个方面定为刑事犯罪。
巴勒斯坦采用列表法确定上游犯罪;根据《反洗钱法》第3 条,该清单涵盖了20 项罪行,包括贿赂、贪污、非法所得、敲诈、威胁和恐吓。该清单不涵盖《公约》所确立的所有罪行;最为明显的是,影响力交易和滥用职权没有包括在内。
在适用两国共认犯罪的情况下,上游犯罪包括在巴勒斯坦境内和境外所实施的罪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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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巴勒斯坦《反洗钱法》第2 条将针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包括自洗钱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除实施此类犯罪未遂的行为之外,该条第1(d)款还将参与犯罪的各个方面定为刑事犯罪。
巴勒斯坦采用列表法确定上游犯罪;根据《反洗钱法》第3 条,该清单涵盖了20 项罪行,包括贿赂、贪污、非法所得、敲诈、威胁和恐吓。该清单不涵盖《公约》所确立的所有罪行;最为明显的是,影响力交易和滥用职权没有包括在内。
在适用两国共认犯罪的情况下,上游犯罪包括在巴勒斯坦境内和境外所实施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