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2 年2 月13 日第12-02 号命令修正的2005 年2 月6 日第05-01 号法律,从执法和预防两方面述及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刑法》(第389 条之二至第389 条之二第7 款)也述及了执法部分的内容,该部分界定了洗钱行为的构成要素,其中包括转换、转移、隐瞒、获取、占有或者使用犯罪所涉财产或所得。上述条款还将参与共谋实施或者协助或教唆实施洗钱行为定为犯罪。《防止和打击腐败法》第42 条将一般洗钱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腐败罪。
洗钱将受到5 至10 年监禁的处罚,有组织犯罪团伙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构成加重处罚情节,应处以10 至20 年监禁徒刑。此外,所有清洗的资金可能被没收或充公,并适当考虑到善意第三方的权利。没有通过详尽清单列出所有上游犯罪,以将洗钱条款范围扩大到最大限度。此,《防止和打击腐败法》中的所有腐败罪均算作上游犯罪。阿尔及利亚将在国外实施的犯罪视为上游犯罪,但前提是这些罪行在阿尔及利亚构成犯罪。当事人可同时被判犯有洗钱罪和基本罪行。
阿尔及利亚于2012 年11 月29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正式提交了其打击洗钱立法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