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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6:55:12 人气:5 评论:0

  《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第4条将洗钱定为犯罪行为。
   所有犯罪行为都可被视为以洗钱为目的的上游犯罪(《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第3(1)(m)条)。
  《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未区分在阿富汗境内和境外实施的上游犯罪。
   自洗钱可被起诉,但只能执行最重刑罚(无论针对上游犯罪还是洗钱行为)(《刑法典》第156条)。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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