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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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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4 20:21:04 人气:5 评论:0

根据可以极大降低罪行的公共危险程度的特殊情节,同样还根据犯罪集团成员在查明该集团所犯罪行方面的积极合作,法院可以判令给予比相关条款规定的更轻的惩罚,或者不适用规定必须判处的附加刑(先前的《刑法典》第 55 条第(1)款,新的《刑法典》第 55 条第(4)款)。根据《刑法典》第 367 条和第 253 条(先前的《刑法典》第 312 条和第 231 条)的附注,行贿的人如果主动告知执法机关或专门的国家机关有关贿赂的情况,即免除责任。《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举报期限的规定,可能导致这一规定被滥用。自动免除责任可能会给充分评估行贿者的罪过造成种种困难。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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