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刑法》第170 条和第171 条结合起来理解,适用于西岸的第172 条将向公职人员行贿且贿赂被接受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第173 条将向公职人员行贿但贿赂未被接受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与第69 号《刑法》第103 条、第103 条之二、第104 条和第104 条之二结合起来理解,适用于加沙地带的该刑法第107条之二将向公职人员行贿且贿赂被接受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而第109 条将向公职人员行贿但贿赂未被接受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第172 条和第107 条之二规定的惩罚适用于介入者和中间人两者,因此涵盖了间接行贿行为。
除了同样适用于加沙地带的第74 号《刑法》第106 条、第107 条、第108 条和第110 条以外,适用于西岸的《刑法》第170 条和第171 条和适用于加沙地带的第69 号《刑法》第103 条、第103 条之二、第104 条和第104 条之二将公职人员索取和接受贿赂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此处规定的惩罚适用于介入者和中间人两者,因此涵盖了间接行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