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巴勒斯坦国第15条
与《刑法》第170 条和第171 条结合起来理解,适用于西岸的第172 条将向公职人员行贿且贿赂被接受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第173 条将向公职人员行贿但贿赂未被接受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与第69 号《刑法》第103 条、第103 条之二、第104 条和第…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0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