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23 条规定,凡破坏、浪费、或者将已委托给其保管、归还、会计活动或任何具体交易方式(并非一项贷款或用以消费的现金)的能够收回的任何财产进行变现,即构成侵吞财产罪。将通过挪用方式对他人造成的亏损行为定为犯罪(《刑法》第125(b)条)。进一步的规定可能涵盖《刑法》规定的贪污、挪用财产或其他转移财产行为(《刑法》第126 条和第128 条)。不过,1982 年《解释法案》对财产作了狭义界定,可能阻碍成功起诉。
上文着重强调的规定将“所有人”实施的这些行为定为犯罪,因此,这些行为包括私营部门中的贪污和挪用行为。提供了涉及公职人员和私营部门两类情形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