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瓦努阿图实施《公约》第22条
《刑法》第123 条规定,凡破坏、浪费、或者将已委托给其保管、归还、会计活动或任何具体交易方式(并非一项贷款或用以消费的现金)的能够收回的任何财产进行变现,即构成侵吞财产罪。将通过挪用方式对他人造成的亏损行为定为犯罪(《刑…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719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