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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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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3 20:25:22 人气:6 评论:0

关于与执法机关的合作,措施有准许撤销对合作的罪犯进行公讼,以交换证词和其他协助(包括确认犯罪所得)。此外,为了让罪犯配合,在与法律顾问和法院合作中采取了诉辩协让、减刑、中止诉讼和允许免于起诉的措施。在实践中,法院在裁定适当判刑过程中通常将调查期间或逮捕后期间的合作视为减免因素。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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