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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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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关于与执法机关的合作,措施有准许撤销对合作的罪犯进行公讼,以交换证词和其他协助(包括确认犯罪所得)。此外,为了让罪犯配合,在与法律顾问和法院合作中采取了诉辩协让、减刑、中止诉讼和允许免于起诉的措施。在实践中,法院在裁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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