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保加利亚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2 17:27:11 人气:6 评论:0

腐败相关犯罪实施人与执法当局之间的合作被视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减轻其所负刑事责任。刑法典订有关于主动贿赂的一则特别条文,该条文规定,主动提出、被允诺或实际得到贿赂的任何人在以下条件下均不会受到惩治:遭到公职人员、仲裁员或专家的胁迫或事后立即自愿告知主管当局。洗钱问题的条文采用了类似的做法,对此实施人在以下条件下将不会受到惩治:在完成洗钱行为之前终止其对该行为的参与并随后通知主管当局。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