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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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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2 17:23:35 人气:4 评论:0

根据第 5.480/2005 号法令,建立了惩戒活动组织体系,其中总审计长办公室为核心机构。在采取民事和/或刑事行动的同时,还采取惩戒行动。惩戒协调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咨询职能的合议机构,旨在促进采纳惩戒体系的机构和部门间的整合并使其达成统一认识。根据上述辩诉交易协议,对于配合侦查和检察机关的人,法官可予以赦免(第 12850/2013 号法律第 4 条),或减轻判决,或不予判决而仅限制其权利。巴西确认其主管机关能够通过多边或双边条约并在互惠的基础上保护配合司法者。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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