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行为不像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那样得到系统性的界定,但可以视为被一般法律条款所涵盖;例如对于私营部门中侵吞或挪用财产的罪行,可根据《刑法典》第470 条第1 款予以起诉,而对于为了妨害司法官员而实施的大多数犯罪,可根据第六章(“私人实施的有害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和普通犯罪”)予以起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有些行为不像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那样得到系统性的界定,但可以视为被一般法律条款所涵盖;例如对于私营部门中侵吞或挪用财产的罪行,可根据《刑法典》第470 条第1 款予以起诉,而对于为了妨害司法官员而实施的大多数犯罪,可根据第六章(“私人实施的有害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和普通犯罪”)予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