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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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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实施《公约》第36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1 16:58:08 人气:6 评论:0

赞比亚的主要反腐败机构是反腐败委员会。《反腐败法》第 5 条为委员会的自主提供了保障,据此,反腐败委员会“不……受任何人员或机关的领导和控制”;注意到由议会对反腐败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但是,委员会仅在开展调查前具有独立性,因为只有经检察长核准才能起诉案件,之后首先将案件提交下级法院。任职于反腐败委员会的检察官也要经检察长核准(《国家检察局法》第 13 条)。反腐败委员会在全国 9 个省份设有办公室。委员会有三大职能,由 4 个股负责履行:(1)调查——根据申诉(即本人、电子邮件、免费电话投诉);(2)拘留和起诉,须经检察长核准;以及(3)腐败预防和社区教育(即与其他机构共同制定举报制度和开展公共宣传,以在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制定腐败预防措施)。反腐败委员会约有 300 名职员,其中在调查股任职的约 100 名。审计长办公室也被视为一个反腐败监督机构。办公室在反腐败委员会设有一名联络官。审计长办公室与反腐败委员会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使彼此间可以在审计过程中共享信息。反腐败委员会可根据编制的审计报告对涉及腐败事项展开调查。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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