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对腐败犯罪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中国在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开始对中国刑法中的反腐败犯罪规定进行较大幅度的补充和修订,以确保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一致。
中国吸收《公约》“行贿和受贿并重”的精神,开始加大惩处行贿犯罪,《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第390条述及行贿罪的处罚、第391条规定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第393条规定单位行贿罪;但是行贿类犯罪的刑罚设置不够合理;行贿类犯罪存在不当轻处事由。
《刑法》第385条(以及第184条第2款)述及受贿罪、第387条规定单位受贿罪、第388条规定(斡旋)受贿罪。但是,贿赂类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限制了贿赂犯罪成立;贿赂类犯罪中主体和行为的规定均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