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式贿赂即为贿赂数额 200 万盾或超过 200 万盾,或虽然少于 200 万盾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贿赂或屡次贿赂,刑法第 289 条结合第 277 条对其作了部分定罪。许诺给予和提议给予贿赂未予涉及,但可以在准备实施犯罪(对于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犯罪)或未完成犯罪下提出起诉,但先决条件是,有证据显示,此种许诺或提议将造成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贿赂局限于金钱、财产或其它物质好处,并且犯罪的主体是持有“职务和权力”的人。第 289条第 6 款规定,被胁迫提议给予贿赂但在察觉之前自行举报者可免予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可以向其归还所提议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被动式贿赂在刑法第 279 条中予以述及,局限于让持有职务和权力者收受物质好处以便其根据提供贿赂者的请求或为了提供贿赂者的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在确定收受贿赂者的刑事责任时,将考虑把索取贿赂当作一项加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