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联合王国的贿赂犯罪不使用“公职人员”的概念,但它涵盖与执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包括国会议员、公共企业员工、军人和在海外任职的公务人员)有关的所有案件。至于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反贿赂法》适用于“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如《公约》中的定义),即使此人的职能或活动与联合王国无关或在联合王国以外开展。同样,《反贿赂法》第 6 条第 5 款中“外国公职人员”的概念体现了《反腐败公约》第二条(b)和(c)项的定义。
此外,尽管行贿和受贿犯罪具有不寻常和复杂的结构,但相关条款包括了所有必需的主客观要件。在影响力交易方面, 2010 年《反贿赂法》的一般贿赂犯罪足以涵盖与该行为有关的大多数情况。对贿赂犯罪的制裁有所不同,这取决于是经循简易程序定罪还是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联合王国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司法管辖限制。在
绝大多数情况下,腐败可循公诉程序审判,处罚可达到无限额罚款和(或)最高 10 年监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