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东岸共和国通过《刑法典》第 159 条(贿赂)、第 157 条(简单贿赂)和第 158 条(严重贿赂)将公职人员所涉贿赂定为刑事犯罪。在贿赂罪下(第 159条),包括公职人员接受简单贿赂而在其职责内从事某些行为(第 157 条)或者从事与可处罚行为相反的行为(第 158 条)。此外,对于公职人员接受许诺或不当报酬而回报以在其职责范围内从事某种行为,按简单贿赂予以处罚(第 157条)。如果不当报酬是由于公职人员拖延、未能履行或违反其职责而获得的,则对该人员按严重贿赂予以处罚。《刑法典》第 175 条将公职人员的概念较宽泛地界定为已任用官员和事实上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