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腐败法》第 6(b)节和第 6(a)节分别将公共部门的行贿和受贿定为刑事犯罪。行贿的规定系指“给予或者同意给予或者提议给予”的行为。在考察该国时,经确认,“许诺”属于“同意给予”的范畴。受贿的规定系指“任何机构以腐败的方式接受或者取得,或者同意接受或者企图取得”。看来这涵盖索取贿赂或者收受贿赂。
审议小组对《预防腐败法》第 6(b)节阐述的“腐败”一词的解释方式提出关切。该国主管机关在回应时,提请审议专家注意两个司法决定,这两个司法决定对这一词语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法律并没有将不正当好处列为必要条件,而是提及“任何报酬”。对此,审议小组指出,这个词语的宽泛定义涵盖所有不正当好处,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金钱的还是非金钱的(《预防腐败法》第 2 节)。
关于“职责”,法律提及“主管官员的事务或者业务”。据确认,等同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五条第㈠项规定的“公务”。
《预防腐败法》第 6(b)节描述了贿赂行为,但没有具体说明报酬是给予代理人本人,还是给予第三人。尽管如此,法律的其他部分已经对第三方受益人这一要素作出了规定。
《预防腐败法》第 6 节使用了“代理人”一词。第 2 节对此作了进一步界定,它指“代理人”系指“受雇或者为他人实施行为”的人。国家主管机关确认,“代理人”一词被广泛使用,甚至用于法律专门阐述的某些类别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的情况。除了“代理人”,审议小组还指出,《预防腐败法》、《刑法典》和《宪法》均使用了例如“公职人员”“公务员”等其他词语。这对涉及作为腐败相关罪行犯罪人的公职人员的术语使用可能不一致提出了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