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年《刑法》第 73(1)和(2)条将行贿和受贿定为犯罪。
《刑法》第 73(3)条对贿赂和公职人员做出了定义。贿赂系指任何现金、有值对价、职责或就业,或任何利益,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公职人员系指为共和国官方服务(无论该服务是否是名誉与否,无论是在共和国境内还是境外)、任何地方当局或公共机构的任何成员或雇员,包括警察和司法人员。公共机构的任何成员都将被广泛解释为包括国会议员。经证实,法官也可属于这个定义范围,但不存在任何个案。
1998 年《领导职务守则法》也对贿赂行为做出了规定,但迄今尚未根据该法进行任何起诉。
1982 年《人民代表制法》对有关投票的贿赂行为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