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将贿赂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定为犯罪( 《预防和打击腐败法》,第 15条)。该罪行以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为基础,禁止与委托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任何“好处”。此罪行不包括给予公职人员的无不当影响的礼物或利益,任何“好处”必须是“腐败地”提议给予、实际给予或收取的“好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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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坦桑尼亚将贿赂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定为犯罪( 《预防和打击腐败法》,第 15条)。该罪行以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为基础,禁止与委托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任何“好处”。此罪行不包括给予公职人员的无不当影响的礼物或利益,任何“好处”必须是“腐败地”提议给予、实际给予或收取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