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年预防腐败法令第 3 节规定贿赂公职人员为犯罪。虽然该法令使用了“代理人”一词来指称接受贿赂的人,但 1987 年预防腐败法令第 2 节所确定的这一用语在范围上类似于《反腐败公约》中的“公职人员”。第 3 节对主动和被动式贿赂作了区分,并且与《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是一致的。然而,该法令并没有把“实体”这一用语列作不当好处的受益人,而《反腐败公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均有此项要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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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年预防腐败法令第 3 节规定贿赂公职人员为犯罪。虽然该法令使用了“代理人”一词来指称接受贿赂的人,但 1987 年预防腐败法令第 2 节所确定的这一用语在范围上类似于《反腐败公约》中的“公职人员”。第 3 节对主动和被动式贿赂作了区分,并且与《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是一致的。然而,该法令并没有把“实体”这一用语列作不当好处的受益人,而《反腐败公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均有此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