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法》第 14(a)条、第 16(a)条、第 17(a)条、第 19(a)条、第 20(a)和(b)条、第 21(a)和(b)条、第 22(a)和(b)条、第 88 条、第 89 条和第 90 条将行贿定为刑事犯罪。
《贿赂法》第 14(b)条、第 15 条、第 16(b)条、第 17(b)条、第 19(b)条、第 20(b)条、第 21(c)条、第 22(c)条、第 22(d)条、第 24 条、第 89 条和第 89A 条涵盖了受贿行为。
《贿赂法》第 90 条中“报酬”一词的宽泛定义涵盖各种形式的不当好处。此外,该条(e)款进一步澄清,报酬包括“要约、保证和承诺”,因此涵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五条所要求的承诺和要约要素。该结论也得到相关判例法案例的支持。
《贿赂法》涵盖不同类别的公职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议员(第 14 条),以及不同种类的公务员(第 16 条和第 1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