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32 条和第 333 条将公共和私营部门的行贿定为刑事罪。不过,在
实践中,第 333 条被用于起诉公共部门的贿赂行为,而第 332 条被用于起诉私营部门贿赂行为。这是因为第 333 条额外要求贿赂行为的发生与“获取公益”有关,这意味着贿赂行为在某些方面与公益相违背。这一要求在贿赂公职人员而不是私人的情况下更容易得到满足。
《刑法》第 328 条和第 329 条将直接或通过中间人实施的受贿定为刑事罪。正如在行贿的情况下一样,虽然从技术上说,这两个条款都可被用于起诉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受贿,但在实践中,检察官会利用第 329 条来起诉公职人员,因为该条要求贿赂行为与“获取公益”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