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35 条(关于索贿)和第 310 条(关于渎职)对公职人员索贿问题做出了定义;这两项条款未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或好处。《刑法》第 39 条所列“公职人员”的定义没有明确提及在立法或司法机关任职者。
关于公职人员受贿问题,《刑法》对以渎职为交换条件接受贿赂(第 330 条)、以滥用职权为交换条件接受贿赂(第 331 条)以及勒索(第 327 条)行为做出了规定;这些条款未涉及第三方的利益或好处的要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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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刑法》第 335 条(关于索贿)和第 310 条(关于渎职)对公职人员索贿问题做出了定义;这两项条款未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或好处。《刑法》第 39 条所列“公职人员”的定义没有明确提及在立法或司法机关任职者。
关于公职人员受贿问题,《刑法》对以渎职为交换条件接受贿赂(第 330 条)、以滥用职权为交换条件接受贿赂(第 331 条)以及勒索(第 327 条)行为做出了规定;这些条款未涉及第三方的利益或好处的要件。